(2017)闽07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甫剑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甫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65号罪犯黄甫剑,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甫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对上诉人黄甫剑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甫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甫剑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属持械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且其帮教条件不符合要求。综合考量黄甫剑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帮教情况,其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甫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