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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焰松与许宏、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焰松,许宏,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838号原告:徐焰松,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自耕,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宏,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系许宏婆婆),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齐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徐焰松与被告许宏、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焰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田自耕,被告许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被告齐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焰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许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整及利息,被告齐乐对前述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许宏之夫储旭(已故)及被告齐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3日,被告许宏及其夫储旭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双方开头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和还款期限为年底付清。原告以现金给付方式向被告许宏及其夫储旭给付了借款本金,被告许宏之夫储旭出具了借条。被告齐乐为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现储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二被告现在一直以各种理由迟延偿还原告本息,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故起诉。许宏辩称,条子是不是储旭写的不能证明,就算是储旭写的,不能证明这笔钱交给了储旭。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经济支出,是储旭用于自己的吃喝玩乐,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许宏不应当承担该笔债务。齐乐辩称,当时借款的时储旭说用于工程的工人工资周转,具体不清楚,借条上担保人是在一个月之后签的,具体的借款详情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3日储旭向徐焰松借款40000元,并立据如下:“借条今借到徐焰松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此据!借款人:储旭(手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180××××7777日期2015年12月23日担保人:齐乐××××××××××××”。齐乐在上述借条左下方签字担保。另查,许宏系储旭妻子,储旭于2013年7月2日因贩(吸)毒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宿松县松兹小学原校长吴汉生证明:储旭自染上吸毒后花钱如流水自己工资不够开支,储旭父母曾打他招呼,不要给钱储旭借,家里不认账。2016年,储旭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徐焰松提交的借条、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吴汉生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储旭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储旭死亡后,原告以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许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现许宏有证据证明储旭该笔借款系用于个人吸毒或消费,属储旭个人债务,故徐焰松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许宏偿还40000元借款,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徐焰松可在储旭遗产范围内,向储旭遗产继承人追偿。齐乐作为借款连带保证人,应依约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储旭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追偿。因徐焰松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徐焰松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请求齐乐在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内承担偿还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焰松担保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齐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储旭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追偿;二、驳回原告徐焰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齐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默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习松(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