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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帅与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288号之一原告:王帅,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路五街56号。法定代表人:朱亚兰。原告王帅与被告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帅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