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帅与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288号之一原告:王帅,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路五街56号。法定代表人:朱亚兰。原告王帅与被告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永康市尊威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帅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