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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异17号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26-1。负责人:廖东,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企业代码:91500105203120926M。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将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付晓华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