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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文强、刘琼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谢文强,刘琼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90号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102室)。法定代表人:向少丰,董事长。被申请人:谢文强,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琼,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文强、刘琼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谢文强、刘琼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对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琼名下位于天心区白沙路某号某楼门面某栋某号房屋的转让手续。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