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文与施爱国、陈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施爱国,陈燕,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施爱国,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燕,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雨,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林文与被执行人施爱国、陈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施爱国应归还林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2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陈燕对上述施爱国结欠林文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陈雨在其所有并提供抵押的张家港市杨舍镇朗泰绿色家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1幢506室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施爱国结欠林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施卫国、李承中对上述施爱国结欠林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370元,由施爱国、陈燕、陈雨、施卫国、李承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7370元。执行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林文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陈雨所有的张家港市杨舍镇朗泰绿色家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1幢506室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准备实施拍卖,被执行人陈雨经与申请执行人林文协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及评估费共计213959元,申请执行人林文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陈雨、陈燕的担保责任。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施爱国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施爱国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施爱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施爱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205359元(扣除执行中房产评估费8600元),尚未执行到位52011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施爱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施爱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施爱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冷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