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75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炽明,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董晓燕,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芮学兰,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与被告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鞍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刘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晓燕、芮学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炽明、董晓燕返还马鞍山农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5645.19元(借期利息25877.78元,至2017年2月15日止的逾期利息9845.83元,扣除已支付利息78.42元),合计135645.19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芮学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负担。事实和理由:刘炽明、董晓燕共同向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申请贷款金额1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年利率为8.5%,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的1.5倍,芮学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炽明辩称,对马鞍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予以认可。马鞍山农商行提交的证据:1.马鞍山农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2.“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1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3.借款借据1份,证明马鞍山农商行已向刘炽明、董晓燕发放贷款;4.个人保证承诺函1份,证明芮学兰提供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4日,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刘炽明、董晓燕向马鞍山农商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借款年利率为8.5%,逾期利率加收50%,芮学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止。同日,马鞍山农商行向刘炽明、董晓燕支付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刘炽明、董晓燕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利息78.42元,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剩余利息,未予支付,芮学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马鞍山农商行交付借款后,刘炽明、董晓燕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芮学兰为刘炽明、董晓燕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限届满后,也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马鞍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学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炽明、董晓燕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炽明、董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35645.19元,合计135645.19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芮学兰对刘炽明、董晓燕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炽明、董晓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刘炽明、董晓燕、芮学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秀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