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林孟敏与林春荣、林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孟敏,林春荣,林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050号原告:林孟敏,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荣,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连庆,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林孟敏与被告林春荣、林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燕航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燕航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