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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和事务所律师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81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其刚,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陈其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32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东口十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6.6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酒后驾车行驶时间较短,且是在凌晨不易引发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32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东口什字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6.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财物不备书uang810011652,,,,,,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酒后驾车行驶时间较短,且是在凌晨不易引发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仍酒后驾车行驶,驱车的时间和长短不影响其造成的社会危险性,且本罪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定罪依据,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虎桃兰????????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