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钦稳与广州纵发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康股东出资纠纷2017民初28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钦稳,广州纵发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康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2816号原告:廖钦稳,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泳娴,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纵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小武。被告:王云康,住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廖钦稳与被告广州纵发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廖钦稳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钦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钦稳撤诉。案件受理费3439元,由原告廖钦稳负担。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剑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