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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海斌、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卫生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斌,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斌,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卫生院,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法定代表人宫向南,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斌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卫生院委托合同纠纷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收取执行费377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