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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怀建、周淑灵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怀建,周淑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9财保17号申请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建仕,局长。被申请人:赵怀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被申请人:周淑灵,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官亭镇公长路村。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1055元。在审查期间,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显儒审判员  陈彦夺审判员  牛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