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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池仁杰展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池仁杰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红星村(原铁皮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郑文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仁杰,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仁杰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怡然、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瑞安市理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嘉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