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晶与徐同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晶,徐同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492号原告:秦晶,女,1975年8月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芽,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同兰,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杨晓迪,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邓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晶诉被告徐同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徐同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协商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晶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 判 长 戴启洪人民陪审员 徐文波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