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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申风臣、靳增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申风臣,靳增力,张礼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728号原告:王文龙,男,汉族,住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风臣,男,汉族,住解放区。被告:靳增力,男,汉族,住山阳区。被告:张礼记,男,汉族,住山阳区。原告王文龙与被告申风臣、靳增力、张礼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文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龙撤诉。本案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为682.5元,由原告负担。���判长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