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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熊强与聂洪流、向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强,聂洪流,向庆红,唐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307号原告:熊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聂洪流,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向庆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2日,湖北省武穴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聂洪流妻子。被告:唐新发,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8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强诉被告聂洪流、向庆红、唐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熊强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樟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