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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刑申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阿尔、吉说铁大、吉说吉古、吉说石格、罗吉补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3434刑申字1号马阿尔、吉说铁大、吉说吉古、吉说石格、罗吉补哈:你们五人因吉克尔格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于2009年10月3日作出的(2009)越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受害人均属坐车人员而非推车人员,受害人家属未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本院的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上签过字,原判量刑太低、民事部分赔偿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本院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查明你们申诉提出的本案受害人家属未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本院的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上签过字的申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受害人家属已实际领取了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款,且当时对赔偿金额未提出异议,视为本案受害人家属当时已认可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现反悔于理于法无据。本院听证审查过程中,你们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判事实、证据和处理结论。综上所述,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本案现有的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你们五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以驳回。请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