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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与杨金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杨金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62号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81L44131048B。经营者:洪忠东,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邵凯,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金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与被告杨金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杨金炉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兴市东东超市菜场店负担。审 判 员 周元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钟秀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