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席伟华与曾石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伟华,曾石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656号原告:席伟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礼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石门,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席伟华与被告曾石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席伟华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席伟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