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雨浓与被上诉人庞福学、张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雨浓,庞福学,张淑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雨浓,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七段****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福学,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民生里****号。邮寄地址: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20号楼2号,庞福学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芬,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民生里****号。邮寄地址: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20号楼2号,张淑芬收。上诉人李雨浓因与被上诉人庞福学、张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李雨浓经依法传唤,在法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雨浓经依法传唤,在法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李雨浓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雨浓承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 晓审判员 王 晶审判员 文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佳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