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梅、刘宝诉被告沙爱林、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陕西东阳兴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刘宝,沙爱林,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69号原告:刘春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原告:刘宝,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沙爱林,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延川县人。委托代理人:马超,延川县永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延川县北新街。法定代表人:李青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雪,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地址:延川县黑龙关。法定代表人:李剑锋。:陕西东阳兴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川县秀延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梅、刘宝与被告沙爱林、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陕西东阳兴延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春梅、刘宝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梅、刘宝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梅、刘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春梅、刘宝承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