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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玲燕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玲燕,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蒋玲燕,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987689-6。法定代表人:李志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玲燕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玲燕赔偿金58186.5元;二、被告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玲燕加班工资差额11790.9元。前两项合计69977.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玲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其法定代表人李志云下落不明,公司被欠薪员工聚集围堵讨薪。经本院依职权查控,除本院另案查封并扣押到的存放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原料、废品、成品等生产资料外,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厂房、办公楼、仓库、土地、机器设备、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案在先查封、冻结。本案对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部分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蒋玲燕从本院另案对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上述原料、废品、成品等生产资料处置款中通过分配获偿11790.9元。现蒋玲燕申请强制执行的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11790.9元,未执行到位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581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财产查询、查控回执,工资发放表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蒋玲燕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本次执行中,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员因公司对外负有较多债务下落不明,公司处于失控状态。经本院另案依职权查控,除能够控制并处置的公司部分生产资料以及虽轮候查封但暂无处置权的公司厂房等经营性财产外,未发现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扣除已获清偿之外的剩余58186.5元及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权,在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玲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