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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生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生有,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佛荫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生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生有在合江县佛荫镇××村八社××号家门前,因房屋地界问题与被害人任某发生口角,后李生有用锤子将任某的头部和前来劝架的被害人赵某左前臂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任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生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生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与被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生有与被害人赵某、任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合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交纳保证金收据、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证说明、被害人赵某、任某的陈述、证人匡某、李某1、李某2、韩某、邹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赵某、任某的住院病历、合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李生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生有的现实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李生有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生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太平审 判 员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