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杰超与杨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杰超,杨炎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362号原告:谭杰超,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杨炎照,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谭杰超诉被告杨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炎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杰超诉称:被告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同年11月10日前还清、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15年12月9日前还清和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约定2016年1月21日前还清。后被告逾期没有还清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清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谭杰超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原件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26000元。被告杨炎照辨称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举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同年11月10日前清还;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同年12月9日前清还;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2016年1月21日前清还,三次共计借款26000元。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本案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的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炎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炎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6000元给原告谭杰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炎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锦宁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