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某某、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郝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1民初90号原告:邵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非婚生子邵适随邵某某生活,由其抚养。事实与理由:2006年正月十九,邵某某与郝某某经人介绍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6月22日生一男孩邵某。2010年10月3日,郝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郝某某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经核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可证明其待证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正月十九,邵某某与郝某某经人介绍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2007年6月22日生一男孩邵某。2010年10月3日,郝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非婚生子邵某应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邵某某与郝某某系同居关系,郝某某现下落不明,邵某某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由其抚养的主张,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邵某随原告邵某某生活,由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 华审判员 赵润琴审判员 王生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