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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小春与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春,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彭小春,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常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6134850-6。法定代表人金舜。彭小春与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化伟等55人2015年剩余工资合计496763.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小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3月17日),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金舜于2016年6月14日汇入本院账户5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因被执行人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查封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目前已经处置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3107元。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底停产。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4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徐 鑫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