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韦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韦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189号原告: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晶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嫣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韦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原告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韦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格润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