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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国安、胡水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安,胡水亮,朱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4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安,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胡水亮,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朱慧芳,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在金华打工,住安徽省祁门县,申请执行人叶国安与被执行人胡水亮、朱慧芳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4875.3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新棠审判员  XX彪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