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长禄等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禄,黄玉祥,王和军,立案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12行初96号 当事人 原告王长禄,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黄玉祥,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王和军,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董琛,均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云廷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殿刚,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方望,该局华山派出所副所长。 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3月27日。 开庭时间:2017年6月12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三原告分别在济南市历城区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1月17日早晨至深夜被上百人强行拆除,造成屋内财产被毁坏和掩埋。三原告分别报警,并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告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立即查处损害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但被告怠于履行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查处损害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地契;2、立案查处申请书、邮寄快递单、妥投记录。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我局接到三原告报警后到达处警现场,经调查得知是政府部门正在组织拆迁,遂告知报警人属于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向其告知救济途径,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2、户籍证明;3、情况说明;4、出警视频光盘1张;5、工作说明。 事实认定 2016年11月17日,三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王长禄的儿子王景凯、黄玉祥的儿子黄建华、王和军的妻子陈多丽分别报警称其房屋被拆。民警到场后在了解系有关政府部门在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后,遂向报警人说明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另三原告主张其书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于2016年11月21日邮寄被告,被告称未收到立案查处申请书。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1号证据可以。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原告报警后,被告及时处警,了解有关情况后,告知原告是有关行政部门拆除的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故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原告以“自己合法财产被损害”为由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立即依法履行,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长禄、黄玉祥、王和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长禄、黄玉祥、王和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