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遂路诉被告郑晓辉、李世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遂路,郑晓辉,李世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712号原告胡遂路,男,1969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城关镇。被告郑晓辉,女,1973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城关镇。被告李世晓,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郑晓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遂路诉被告郑晓辉、李世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遂路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郑晓辉、李世晓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遂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晓辉、李世晓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胡遂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