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定强与被告雷利新、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强,雷利新,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27号原告:刘定强,男,生于1976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雷利新,男,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李梅,女,生于1976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刘定强与被告雷利新、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中已与其达成协商并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原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定强负担。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