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杨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杨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639号原告:张振华,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杨伟林,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杨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振华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