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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杨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杨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639号原告:张振华,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杨伟林,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杨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振华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