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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二中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马继毅,禹绍趁,马继兴,李炳俊,马宝泉,李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二中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代表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继臣,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静王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继兴,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宝泉,经理。被执行人:马继毅,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禹绍趁,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马继兴,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李炳俊,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马宝泉,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李胜芹,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舜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马继毅、禹绍趁、马继兴、李炳俊、马宝泉、李胜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请合议庭合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