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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张晶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张晶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637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晶晶,女,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张晶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6元。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