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尹德媛与黄润泉、徐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媛,黄润泉,徐建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65号原告:尹德媛,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委托代理人:余浪、余良良,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润泉,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徐建珍,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媛与被告黄润泉、徐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284.8万元的财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此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尹德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黄润泉、徐建珍名下价值284.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