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林、杨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林,杨成,曹勤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70号申请人:段林,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天勇,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段寒风,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三好*组,系申请人段林之子。被申请人:杨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大邑县,现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曹勤惠,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大邑县,现住邛崃市申请人段林与被申请人曹勤惠、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勤惠、杨成所有的价值在365500元的财产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段寒风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单元××楼××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权房监证字5XXX325号、建筑面积42.08平方米)一套,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3655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曹勤惠、杨成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段寒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单元××楼××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成权房监证字5XXX325号、建筑面积42.08平方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