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勇收与被执行人赵静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收,赵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收,男,1990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司高兴、王宏田(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赵静静,女,1989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燃明,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勇收与被执行人赵静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静静名下有房产为:房权证兰房字第52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静静名下的房产为:房权证兰房字第527**号,房屋坐落于文明路西延伸段(清华园),幢号:17-2-7东,面积:128.40平方米,用途:成套住宅,结构:框剪,已抵押。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新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