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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程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程,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人黄程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程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程于2017年4月12日23时20分至23时40分许,醉酒后在常熟市虞山北路新半岛KTV门口处,无故对被害人郑某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号牌为苏E×××××的黑色现代牌轿车随意踹踢;对被害人顾某停放于KTV门口路边临时号牌为沪W×××××的蓝色玛莎拉蒂(德宝总裁S牌)小型轿车的车门、后视镜等处随意踹踢损毁,被毁坏的玛莎拉蒂(德宝总裁S牌)小型轿车左外后视镱总成、左后门等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99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程向被害人顾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程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23时20分至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程醉酒后在常熟市虞山北路新半岛KTV门口处,无故对被害人郑某停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号牌为苏E×××××的黑色现代牌轿车随意踹踢;对被害人顾某停放于KTV门口路边临时号牌为沪W×××××的蓝色德宝总裁S牌小型轿车的车门、后视镜等处随意踹踢,被毁坏的德宝总裁S牌小型轿车左外后视镜总成、左后门等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997元。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接警后至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黄程,被告人黄程向被害人顾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郑某、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刘某、王某、李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黄程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程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