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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顺烟、夏顺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顺烟,夏顺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夏顺烟,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夏顺支,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关于夏顺烟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夏顺支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夏顺烟与被执行人夏顺支于2017年6月13日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同日,夏顺烟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