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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超与赵瑞增、赵瑞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赵瑞增,赵瑞峰,广水市八一水泥涵管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108号原告李超,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瑞增,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瑞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广水市八一水泥涵管厂,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办八一村,机构代码:91421381737134572E。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