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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秀芬、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芬,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04号申请人:王秀芬,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鲁北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695449786E。法定代表人;刘建利。申请人王秀芬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华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