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茂文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茂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秀玲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茂文无小型轿车驾驶证驾驶湘A2EK**电动四轮小轿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文化路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的刘存保(1941年6月25日出生)相撞,造成刘存保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茂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存保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茂文一直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20”,并随“120”车护送刘存保到新田县中医院抢救;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新田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杨茂文与被害人刘存保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杨茂文赔偿被害人刘存保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交强险由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害人刘存保家属出具了不予追究杨茂文刑事责任的报告。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委托新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茂文进行调查评估,其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茂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电动汽车买卖协议书》、《小型汽车湘A2EK**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刑事和解协议书》、《不予追究杨茂文的刑事责任的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新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留机动车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其照片及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茂文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案发后,被告人杨茂文一直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存保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茂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茂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