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晓颖与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颖,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颖,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6号。法定代表人石凯。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金鼎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姚超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湖南省泰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徐晓颖名下宝马牌湘A×××××号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