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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雷与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772号原告:张雷,男被告:郝军,男原告张雷与被告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雷负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