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雷与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772号原告:张雷,男被告:郝军,男原告张雷与被告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雷负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