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8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亢与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亢,张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90号原告:刘亢,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密,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亢与被告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计10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亢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