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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陈军、龚黎辉、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陈军,龚黎辉,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齐恒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龚黎辉,男,1964年10月11日,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陈军、龚黎辉、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294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龚黎辉、王晓红抵押的位于枣阳市光武路3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33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第6092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限龚黎辉、王晓红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保江审判员  王家海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