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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题伟与唐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题伟,唐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6民初556号原告:陈题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邦英,四川省罗江县人。原告陈题伟与被告唐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题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被告唐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074元,从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有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一直为被告供货。2016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41074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故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唐邦英承认原告陈题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题伟货款141074元及利息(以14107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被告唐邦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