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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从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05号原告:胡从明,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6层。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从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从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原告胡从明负担。审判员  田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