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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焕义、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焕义,郭伟,徐超,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4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焕义,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郭伟,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仙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超,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阳,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住所地:南阳市北京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837837-3负责人:姚昌群,系该中心负责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号**层****号。注册号:410192300030654(1-1)。负责人:鲁登宇,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焕义、郭伟因与被上诉人徐超、南阳市万通货运中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焕义、郭伟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王焕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郭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