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俊然与许秋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然,许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俊然,女。被执行人:许秋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秋云名下有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秋云名下大众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佳源